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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安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的公示
为进*步做好我县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对河流湖库进行管护,保障河流湖库行洪及堤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号)、《海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河办〔****〕**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我县完成《定安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项目报告(征求意见稿)》编制。
经过征求部门意见以及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形成了《定安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项目报告(报批稿)》《定安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图集(报批稿)》。为了能够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划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就定安县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划定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疑问,欢迎通过来访、
来函、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年1月5日****年1月 **日
现场公示:******
网站公示:定安县政府网站
反馈方式:电子信箱*********@**.***
咨询电话:****-********
附件:定安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管控意见
附件
定安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管控意见
*、划定范围对象
定安县**座小型水库、**段堤防(3***)和4座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详见附件。
*、划定依据及成果
依据《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琼府办〔****〕***号)等技术政策性文件而划定,划定成果详见附件。
*、管控要求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下列行为:
1.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
2.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3.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2.围库造地;
3.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4.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5.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6.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本次划定工作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示。
附件:1.定安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项目报告(报批稿)
2.定安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图集(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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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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