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中心对博化安防设备(宿州)有限公司《博化洗眼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
批 文: 见附件
批 文 号:高新环函[****]**号
公示日期:****年**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部门: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邮箱: ***********@***.***
地址: 宿州市竹邑路****号高新区管委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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